交涉

消費親善所提高的信用,與其他勢力或幕府進行交涉。 若信用足夠並滿足條件,必定成功。
同盟 | 締結12個月的同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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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 | 讓對方勢力從屬自身勢力。 |
臣屬 | 臣屬於對方勢力。無法和非臣屬的勢力進行外交。 |
援軍 | 請求援軍以便攻擊。 |
防衛 | 請求援軍以便防衛。 |
調解 | 請求調解我方跟其他勢力停戰。 |
婚姻 | 以公主出嫁的形式,締結婚姻同盟。 |
職位 | 要求幕府職位(限對方為幕府勢力時)。 |
毀棄 | 單方面毀棄同盟或從屬關係。 和周遭勢力的外交關係惡化,家臣忠誠度下降。毀棄關係後停戰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