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特庫摩網路使用合約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合約的適用範圍
(1) 本「光榮特庫摩網路使用合約」(以下稱「本合約」)在現行及將來在網路上,對於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以下稱「本公司」)之運營、提供的網路服務(以下稱「本網路服務」),皆適用於定義在本合約以內的用戶,凡是使用本網路服務的所有用戶均受本合約的約束,且有義務遵守其中的規定。
(2) 因個別提供、使用本網路服務所設立之合約、準則、以及本公司公佈的各項規定(以下稱「個別合約」),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約束力。但若個別合約的內容與本合約相異,則以個別合約的內容為優先適用。

第二條.本合約的修改
(1) 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用戶,於必要時修改本合約及個別合約之內容。
(2) 用戶若不接受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修改,得通知本公司辦理刪除用戶資格與停用本網路服務的手續,但用戶之前所繳納的費用須於扣除本公司辦理前開手續相關費用後退還之。

第二章 用戶

第三條.用戶
凡是本網路服務的使用者,皆為本網路服務之用戶。

第四條.用戶登錄
(1) 使用本網路服務時,若規定用戶必須登錄用戶資料,用戶則須辦理用戶登錄之手續。
(2) 辦理用戶登錄時,必須以實際使用本網路服務之本人名義申請,用戶也必須據實填寫個人的基本資料。(申請辦理用戶登錄的用戶,以下稱為「登錄申請人」)。
(3) 用戶完成登錄後所得的本網路服務使用資格,僅限於申請者本人使用,無論有任何情事,皆不可與第三者共有,並且禁止任何讓渡、借與、繼承或相類似之行為。

第五條.拒絕登錄
(1) 以下的情形,本公司得拒絕辦理用戶登錄的申請。
(a) 辦理用戶登錄時,填寫不實的內容。
(b) 登錄申請人曾違反本合約或個別合約中的規定,被本公司暫時中止本網路服務之使用權、或取消本網路服務之使用資格。
(c) 除了上述(a)與(b)的情形,本公司判斷登錄申請人為不適當之用戶。
(2) 若用戶有上述(1)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在用戶登錄後,登錄申請人或用戶已繳納之費用,視為本公司審查程序之費用,本公司不予退還。

第六條.取消與暫時中止用戶資格
(1) 如有以下的情形時,本公司有權不事前通知用戶,逕行取消該用戶之本網路服務的使用資格、或暫時中止本網路服務的使用權。
(a) 本公司接受用戶登錄後,發現用戶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
(b) 用戶違反本合約第十五條「禁止事項」中之規定。
(c) 根據第七條,用戶更改個人資料時,填寫不實之資料。
(d) 用戶有任何破壞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e) 經由本公司判斷,用戶不適用本網路服務。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逕行取消用戶之本網路服務的使用資格、或暫時中止本網路服務的使用權時,將不予退還登錄申請人或用戶已繳納之費用,以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3) 發生上述(1)所規定的情形時,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亦得對該用戶發出警告、或採取必要的處置。
(4) 若用戶因上述(1)之情形使本公司蒙受損失,無論本公司是否暫時中止或取消該用戶的本網路服務使用資格,本公司有權向該用戶要求賠償,該用戶也必須無條件同意。

第七條.更改個人資料
用戶取得本網路服務之使用資格後,若因故必須更改申請時所填寫的姓名、地址等等資料,須儘速與本公司聯絡,以便填寫新的個人資料。

第三章 運營及一般事項

第八條.用戶的責任與義務
(1) 用戶使用本網路服務時,必須承擔個人的責任,因此,若用戶因個人的行為而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用戶須自行負責並負擔其中之費用,不可造成其他用戶或本公司之困擾或損失。
(2) 若用戶想要求、查詢、控訴其他用戶的行為,須直接通知該用戶,並自行負擔其中之費用以尋求解決。
(3) 若用戶利用本網路服務造成本公司、或包含其他用戶之第三者的損失,須承擔個人責任並負擔其中之費用,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第九條.刪除個人的資料情報
(1) 用戶透過本網路服務所公開、提供的情報及資料(以下稱「個人情報」),本公司的網路服務管理員有權隨時調出閱覽。
(2) 本公司在以下的情形,可以不事前通知該用戶,逕行刪除其個人情報。
(a) 各用戶發佈的個人情報,超過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或數量。
(b) 用戶的個人情報可能造成本公司或其他用戶的困擾或損失。
(c) 本網路服務在運營與管理上必要的措施。
(3) 在上述(2)的情形,用戶不得要求本公司退還其已繳納的費用。

第十條.不保證之事項
(1) 鑑於本網路服務之完全性、正確性、有用性、適用性等等之因素,用戶不得以下列事由,要求本公司負保證之責任。
(a) 用戶進行網路遊戲及使用本網路服務時,伺服器能一直保持順暢。
(b) 本網路服務之內容符合用戶特定的目的。
(c) 本網路服務之內容滿足用戶的希望。
(d) 用戶使用本網路服務時提供的資料內容,送達至本公司或包含其他用戶的第三者。
(e) 用戶利用本網路服務下載之程式及其他物項,完全沒有缺陷或問題。
(f) 無論在何情形下,遺失全部或一部份的個人情報。
(2) 使用本網路服務時,用戶若接受本公司以外之第三者的服務,本公司一概不負擔一切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網路服務內容的變更
(1) 本公司得不事前通知用戶,更改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內容。
(2) 用戶不得以前項所述情形之發生為由,要求本公司負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暫時停用本網路服務
(1) 在以下的情形,本公司可以不事前通知用戶,暫時停用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
(a) 因地震、海嘯、洪水等等的天災,或戰爭、動亂、暴動等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無法提供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
(b) 因火災、停電等等之因素,無法提供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
(c) 本網路服務之系統定期或緊急維修造成的關機。
(d) 除了上述(a)至(c)所記載之內容,本公司基於運作或技術上的考量,暫時中斷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
(e) 因法令、行政機關之命令,暫時停用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
(2) 用戶不得以上述(1)之(a)至(e)所列情形為由,要求本公司負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停止使用本網路服務內容
(1) 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60天後停用本網路服務全部或一部份的功能,該通知於本網路服務上公佈後30天,便視為所有用戶皆已接獲此通知。
(2) 本公司停止使用本網路服務若造成用戶或第三者的損失,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
(1) 本網路服務所揭示之情報、程式及軟體、商標、商號與技術,皆屬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等等與營業機密有關的權利,以下稱「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內,其使用權、管理權及其他權利皆屬本公司所有。
(2) 用戶自本網路服務所取得之情報、程式及軟體、商標、商號,若無本公司書面認可,不可改作、重製、編輯、轉載、發佈、傳送、出版,並嚴格禁止做為營利目的使用。
(3) 用戶提供至本網路服務之個人情報,本公司可以應用戶要求複製、發佈、或刪除該情報。此外,基於前述規定,本公司於發佈用戶之個人情報時,將不會具體指名情報為哪位用戶所提供。
(3) 本公司若因用戶利用本網路服務提供之個人情報造成損失,本公司得以向該用戶求償損失。

第十五條.禁止事項
用戶於使用本網路服務時,禁止以下的行為。
(a)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財產權、與其他法律上的權利。
(b) 公開第三者之個人情報、侵害第三者之個人隱私或肖像權。(此處的「第三者之個人情報」,無關於是否由本網路服務所得知之情報)
(c) 除了個別合約中認可的情形外,將利用本網路服務所得之資料或情報(包含其重製品),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渡、借與、繼承給第三者。
(d) 任何會妨害本網路服務之運營的行為。
(e) 用戶將取自本網路服務內公佈之情報、內容及作品,未經原所有者允許而擅自加以改作或編輯、或散佈之行為,或利用本網路服務、個人網頁、或其他方式散佈前述經之改作或編輯之情報、內容及作品的行為。
(f) 對本公司或第三者毀謗中傷、破壞名譽或信用、以及侵害第三者之隱私之行為。
(g) 公佈散發中傷、騷擾、猥褻等等會引起其他用戶厭惡感之內容的行為。
(h) 散發電腦病毒故意導致系統中斷之行為。
(i) 冒充他人使用本網路服務之行為。
(j) 使用本網路服務卻積欠費用不繳之行為。
(k) 除了上述(a)至(j)中的規定,侵害其他用戶或第三者的權利或利益之行為,或公佈、散發、提供足以侵害該權利或利益之偽造、詐欺的情報之行為。
(l) 表現猥褻、暴力、殘虐的行為,或買春、賣春等等違反風俗之行為。
(m) 犯罪、以及與犯罪相關之行為。
(n) 選舉活動或類似之行為,以及違反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o) 與政治或宗教相關之行為。
(p) 營業活動及其營利目的之行為。
(q) 其他會違反法律、法規等等之行為。
(r) 上述(a)至(q)規定中類似之行為。

第十六條.回復措施、損失賠償責任
(1) 若用戶的行為違反本合約第十五條之「禁止事項」、或侵害本公司或包含其他用戶之第三者的權利及利益,本公司會設法把問題回復,並為了順利提供本網路服務,將採取適當的措施,若有必要,本公司會把該用戶的姓名、地址等等之個人情報提供給調查機關或搜查機關。
(2) 若用戶的行為違反本合約第十五條之「禁止事項」、或侵害本公司或包含其他用戶之第三者的權利及利益,因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者的損失,該用戶必須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免責事項
本公司只提供本網路服務給用戶使用,用戶之間或有任何問題、糾紛等等的問題,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第十八條.禁止讓渡
用戶不得與第三者共有本網路服務的使用資格,並且不論是否有金錢交易,一律禁止把使用資格讓渡、借與、繼承給第三者,更不可有做為擔保之行為。
   
第十九條.糾紛的解決方式
用戶與本公司若發生對本網路服務有問題或糾紛,當事者應以誠信之原則協議解決,如雙方無法經由協議解決,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 上



2010年12月15日改定